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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赖伟龙、赖婉雯与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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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赖伟龙。原告赖婉雯。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28号4楼b座。法定代表人严健良。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赖伟龙、赖婉雯撤回起诉。

审判长:侯炜邦人民陪审员:黄少虹人民陪审员:卢兰芳

书记员:马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