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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2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崇业公司、姚立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衡中法执异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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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异议人(案外人)姚立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宇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首峰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崇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浙江东阳三建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崇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0)衡中法执字第275-3号执行裁定。案外人姚立盛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做协调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异议人姚立盛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莉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姚立盛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小良审判员:许晓华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代理书记员:雷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