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宝根
代书记员:李萌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