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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眱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12)衢龙刑初字第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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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建涛

书记员:钱霖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