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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西刑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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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因饮酒后及违法计分达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游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吕后旺

书记员: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