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2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戴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俞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