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2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胜东、叶勇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善挺栋、书记员石珏出庭,被告人张某通过杭州市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辩护人郑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胡丛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