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北马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胜利路办事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付**。被执行人沈金贵。被执行人烟台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芝商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金贵抵押的房屋,并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沈金贵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000号北方汽车配件交易中心西1座6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65.1平方米,暂未办理房产证)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毕昌范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