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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春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玉民初字第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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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景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尹春元,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