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景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玉鑫,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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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景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玉鑫,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益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