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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与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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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正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水。

本案按郑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1)金东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向平审判员:柳维元代理审判员:吴志坚

代书记员:季丽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