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张淑英代理审判员:李建旭
代书记员:张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