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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高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浙金商终字第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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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张淑英代理审判员:李建旭

代书记员:张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