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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彭某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汕河法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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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君,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陆河县。2011年2月3日因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坑梓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无前科。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君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彭某君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请求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君伙同同案人彭某如、丘某冠、彭某奇(三人均已判决)窜到陆河县河田镇陆河公园凉亭内,听到被害人陈某讲外地话,彭某如即上前掏出匕首在陈某面前比划,彭某君用手抓住陈某的单车,彭某如便从陈某身上搜走现金人民币120元。然后被告人彭某君等四人逃离现场。2008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君伙同同案人丘某冠、彭某奇和“老营”(身份不明)四人驾乘两辆摩托车窜到揭西县寻找作案对象。在河婆镇道班路段欲对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蔡某实施拦路抢劫时,蔡驾车快速冲过,四人立即追赶。被告人彭某君及“老营”因车故障未能跟上,后丘某冠及彭某奇两人继续追赶蔡某至五云圩的一家饭店门前,蔡见当时饭店有很多人,便停了下来。丘某冠、彭某奇见此情形,就不敢再追上去而抢劫未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彭某君的供述:在2008年9月16日19时许,我在水唇镇开发区玩,遇见了丘某冠,丘某冠和他的两个朋友玩,我原先并不认识丘某冠的朋友,尔后,我们四人一起到县城河田镇的陆河公园内玩。在公园内,我们碰到一个讲外省口音的男青年,外省人骑自行车。我们四人行到外省人面前,丘某冠和他的年龄较大的朋友掏出弹簧刀在外省人面前比划,丘某冠的较年轻的朋友对外省人搜身,搜出20多元。后我们四人就到河边大道的夜宵店里吃夜宵。半个月后,我和丘某冠及其的那个较年轻的朋友和另一个男青年四人到揭西县河婆镇去,在河婆镇的一个大圆盘处兜转一圈后骑摩托车回五云镇。半路上,我们碰到同方向骑摩托车的男青年,我们的车靠近那个人,那时丘某冠拿出西瓜刀出来,那个人好像有觉察,就加速前进,我们就追,追到近五云镇圩场,当时我的车出现问题,油门加不上,所以就没追上,丘某冠和彭某奇在揭西就被抓了。2、同案人彭某如的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毛盛、老冠、阿君四人窜到陆河公园,看见有一个外省男青年在骑自行车,老冠就第一个跑了过去,我们三个也跑了过去,老冠故意和那个男青年搭话,然后阿君就拉住那个男青年的自行车,老冠就从身上拿出一把长约二、三十公分的匕首,指着那个外省青年,当时从那个外省青年身上搜出一个钱包,阿君也打了那个外省青年。后来打开那个钱包只有20多元,给阿君拿去了。3、同案人彭某奇的供述:大约是2008年10月2日晚上十点钟左右,我带了二把西瓜刀和丘某冠、阿君、老营四人骑了两辆摩托车往河婆方向骑去,看有什么好抢劫。到了河婆没发现什么目标。后在回家的半路上看到有一个青年男子骑了一辆摩托车往五云方向骑了过来,当时那个青年人骑得很快,我们没拦住,后我载着丘某冠赶了上去,但阿君、老营没跟上来就不敢下手,我就放慢车速后,我和丘某冠就被派出所的抓住了。大约在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老如、丘某冠、彭某君四人一起来到陆河公园玩,当时老如就跟我们说经常有“北佬”在那里玩,等一下如果有,我们就去抢他们的钱。到了八、九点钟的时候,老如就说下面有“北佬”,于是我们就一起过去,将一个坐在自行车上的“北佬”围住,老如就说下车来聊一下,那个“北佬”没听他的,老如就拿小刀架到他的腰间,就用另一只手去搜他的身,在那“北佬”身上搜了一个钱包后,我们就走了。当时彭某君站在“北佬”的自行车的车头处,并用手抓住其自行车。4、同案人丘某冠的供述:2008年9月的一个晚上8时许,我和彭某奇、彭某君、老如四人吃过晚饭后骑着摩托车来到陆河公园,发现公园阶梯右侧亭子里有一个30岁左右的外省男青年。于是我们就上前对那男子进行抢劫,老如拿出一把红色刀柄的弹簧刀威胁那男子,老如和彭某君并打了那男子,后在那男子身上搜出一个钱包,里面有40多元。2008年10月2日晚上大约9点钟,我和彭某奇、阿君、老营四个人在陆河水唇中学附近集中,大家就商量去河婆抢劫,然后骑两辆摩托车去河婆,当时我带一把刀,彭某奇带一把刀,到了河婆逛到十一点多,没发现行么目标,大家就说回去了。在回来的路上到了河婆道班附近时,有一个人骑着一辆红色太子款摩托车经过,我怀里揣着刀就走出路上去,这个人骑着车就加速走了,我马上坐上彭某奇的摩托车,老营和阿君共坐一辆摩托车追上去,一直追到五云一间饭店,那个人停在饭店前,我们便不敢抢。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08年9月16日19时许,我骑自行车到陆河公园凉亭里,遇到四个男青年,其中那个长头发的男青年用普通话对我说:“你是哪里人?”我就说:“你跟我讲普通话就知道我是外地人。”我一回答后那其余三人就跑到我身边围住我,其中一个男青年拿出刀子威胁我,有一个剪碎发的男青年就搜我的裤袋,把我的钱包拿走了,钱包里有二十多元,我的钱包被抢走后趁他们不注意,我马上跑走了。6、被害人蔡某的陈述:2008年10月2日11时许,我骑摩托车经过河婆道班时,看见前面约500米处有四个男青年,旁边停着两辆摩托车。当时我经过时其中一个男青年拿一把刀冲过来,另一个男青年也跟着过来,其他两个各自坐在摩托车上,我加大油门冲了过去,然后这四个年轻人就开着摩托车追来,一直追到五云新圩一间夜宵店,我看见里面有很多人就停下来,四个年轻人不敢靠近。这时刚好有一辆警车开过,我就拉住警车,对警车的人说有四个人拿刀想抢劫,于是我开着摩托车和警车一起追过去,在云都酒店过去约200米的地方被我们拦住一辆,抓住了两个人,另一辆摩托车逃走了。7、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蔡某辨认,辨认出丘某冠、彭某奇是于2008年10月2日在河婆镇河婆道班路段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经彭某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彭某君参与了本案的两宗抢劫案。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彭某君参与两宗抢劫案的案发地点、方位及现场有关情况。9、深圳市公安局坑梓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1年2月3日20时许,我所接深圳市公安局网络矩阵系统报警称:有一名网逃人员彭某君(男,20岁,广东省陆河县水唇镇付隆村人,身份证号码:)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游天下网吧上网。获得该线索后,我所民警迅速出警,并于2011年2月3日20时25分许将彭某君抓获。彭某君在被抓获的过程中无反抗、逃跑行为。10、被告人彭某君亦当庭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可作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君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君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君辩称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本院),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彭树潺代理审判员:陈永凡人民陪审员:朱美芳

书记员:彭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