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
地山东省胶州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料××司,江省舟山市××金塘镇××工××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上诉人青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定金商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青岛××塑料机械有
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且双方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认为应由原审被告青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料××司签订的书面加工定作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舟山市××料××司按照上诉人青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和确定的图纸加工制作,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从而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陈力湘审判员:金健
代书记员: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