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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方英与杭州西亚控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杭拱民初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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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英。委托代理人:马宏利、王永皓。(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西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庆忠。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方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方英负担。

审判长:李燕山人民陪审员:胡亦安人民陪审员:杨建华

代书记员:鲁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