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根平。被执行人: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波。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童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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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根平。被执行人: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波。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童芳(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