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大和电气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3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被告乐清市大和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权。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审判员:陈雁代理审判员:蔡卓森

代书记员:仲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