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被告乐清市大和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权。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波按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审判员:陈雁代理审判员:蔡卓森
代书记员:仲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