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秀凤,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被执行人:胡如其,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四灶路10队,现住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六塘。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凤发现被执行人胡如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代理审判员:王治军代理审判员:房赤敏
书记员:杜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