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陈秀凤与胡如其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秀凤,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被执行人:胡如其,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四灶路10队,现住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六塘。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凤发现被执行人胡如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代理审判员:王治军代理审判员:房赤敏

书记员:杜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