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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易某某、易某某与被告浙江省××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与浙江省××电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开民初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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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易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浙江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市××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浙江省××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某起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17日应聘请进入被告企业工作,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某某后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各种款项65149.4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之被告经查无此单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易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益群

书记员:陈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