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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洪阳与余宝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衢开执民字第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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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洪阳。被执行人:余宝全。

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1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益群审判员:余忠林审判员:黄慧民

书记员:余开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