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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刚、刘子爱与刘光蕊、李爱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初字第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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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原告(反诉被告):刘子爱,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妻。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光蕊,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李爱莲,女,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系被告刘光蕊之妻。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卫东,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栗玉启,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子爱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光蕊、李爱莲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子爱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光蕊、李爱莲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梦萱

书记员:孙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