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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定刑初字第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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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定边县贺圈镇红柳沟路口被定边县公安局抓获,从其所驾驶的奥迪小轿车内(车号为宁CXXXX)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31.6克。被告人苗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及克数供认不讳。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提取笔录证实定边县公安局干警于2010年3月23日在被告人苗某某所驾驶的奥迪车(车号宁CXXXX)副驾驶座上提取一塑料袋,内装有白色块状物可疑毒品31.6克的事实。2、称量笔录证实从被告人苗某某所驾驶的奥迪车内提取到的白色块状可疑毒品重31.6克的事实。3、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榆公(物)鉴(理)字(2010)034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苗某某处提取到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吡拉西坦成份。4、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证实涉案海洛因31.6克已被榆林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收缴。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事项。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系公安机关掌控的吸毒人员。7、定边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分别证实被告人苗某某供述认识老马是通过定边县红柳沟马某某介绍的,因未能在红柳沟找到马某某,故无法核实案件相关细节及老马的具体情况。8、被告人苗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持有予以保存、藏匿,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又能够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故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没收毒品海洛因31.6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暴玲香审判员:李彩霞审判员:韩文林

书记员:邹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