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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行与杨某某、朱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甬仑商初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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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支行(

注册号:330200000027375)。住所地:宁波市××碶街道镇小路××号。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朱甲。被告:朱乙。委托代理人:朱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行诉被告杨某某、朱甲、朱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绍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朱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9年1月2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 《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组成某某小组,三人自愿为该小组其他成员向某告限额100000元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的二年。同日,原告应被告杨某某的申请向其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被告杨某某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2009年11月23日起逾期,尚欠借款26418.09元及相应利息。现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26418.0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及逾期罚息;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元;要求被告朱甲、朱乙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供《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律师代理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浙江省宁波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朱甲、朱乙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亦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本院查明:2009年1月2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 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组成某某小组,自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原告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内发放贷款;任一小组成员自愿为该小组其他成员向某告借款(限额1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的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其它费用。同日,原告应被告杨某某的申请与其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杨某某向某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年利率为15.3%,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且原告有权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等等。2009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杨某某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杨某某尚欠借款26418. 09元及相应利息。

注册号:330200000027375)。住所地:宁波市××碶街道镇小路××号。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朱甲。被告:朱乙。委托代理人:朱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行诉被告杨某某、朱甲、朱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

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绍平适用简易程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