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款项26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曹某某银行存款26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柯盛华
书记员:高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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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款项26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曹某某银行存款26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柯盛华
书记员:高莹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