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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0

朱某某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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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贪污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玮审判员:许瑞韩审判员:涂平一

书记员:胡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