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玮审判员:许瑞韩审判员:涂平一
书记员:胡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