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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付东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04执恢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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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付东海

被执行人付东海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让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让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