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顾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齐民初字第3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某。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顾学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撤回对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某负担。

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朱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