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顾学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撤回对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某负担。
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朱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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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顾学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撤回对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某负担。
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朱陈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