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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东某初字第2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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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马某甲。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杜忠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某某爱,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于2000年11月1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隐瞒严重肝病病史骗取登记,加上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特别是2007年11月19日打伤原告致住院治疗,导致双方自2007年11月后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3月2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但之后双方仍分居,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二、本院(2009)东某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和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的事实。

被告马某甲书面答辩称:原、被告系邻村人,相互间早就相识,经自由恋爱并同居生子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也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只是后来被告患上肝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与他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才产生矛盾。原告殴打被告也是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只要原告改正错误,双方是能和好的。原告一定要离婚还有一个原因是被告为了治疗肝炎而负债4万元,原告害怕承担债务。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儿子应由被告抚养成人,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并由原告承担债务。被告马某甲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且经审核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予以采纳,确认其具有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的证明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某某爱后同居,于1999年1月8日生育儿子马某乙,于2000年11月1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后因故双方产生矛盾。2007年11月19日,被告打伤原告致原告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儿子马某乙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其表示在父母离婚后强烈要求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但之后双方某某未能和好,一直分居生活。双方一致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陈述不一。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和自愿结婚,并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夫妻关系尚好,但双方产生矛盾已多年,特别是在2007年被告殴打原告后双方一直分居,分居已满二年,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于2009年3月向本院提出的离婚诉请后,双方仍无法和好,被告也没有强烈的和好举动和要求和好的强烈愿望,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子女年满十周岁后,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被告虽患有肝炎,但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儿子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且儿子也强烈要求随被告共同生活,故本院确定儿子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应依法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被告对其主张的4万元债务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原告第一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对此未予主张,故本院不予认定。若案外人有证据,可另行向原、被告主张。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儿子马某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成人,自2010年起,原告陈某应每年支付被告马某甲儿子抚养费4000元至儿子马某乙年满18周岁止(2010年的抚养费应于当年2月底、8月底前分两次支付,每次各支付2000元,以后逐年类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判员:杜忠东

代书记员:蔡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