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崔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15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荆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立新

书记员:韩建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