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荆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立新
书记员:韩建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荆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立新
书记员:韩建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