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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温瑞刑初字第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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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抓获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卫国

书记员:李秋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