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龙双付,女,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异议人(案外人):龙双珍,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异议人(案外人):龙双全,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异议人(案外人):龙华,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异议人(案外人):龙新,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龚启初,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龙虹霖,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启初与被执行人龙虹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龙双付、龙双珍、龙双全、龙华、龙新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双付、龙双珍、龙双全、龙华、龙新称,请求中止对(2019)湘0703执9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龙虹霖与龙双付、龙双珍、龙双全系兄妹关系,龙虹霖与龙华、龙新系父女关系。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房屋系五异议人共同出资,为龙双付、龙双珍、龙双全、龙虹霖的父母修建的。龙虹霖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龙虹霖对上述房屋没有任何权利,房屋属于五异议人所有。
龚启初、龙虹霖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龚启初与被执行人龙虹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湘0703执95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查封、冻结龙虹霖价值200000元的财产。2019年9月20日,本院发出查封公告,对龙虹霖在常德市鼎城区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系修建在龙虹霖、龙双付、龙双珍、龙双全父母的宅基地之上,未办理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查封的争执房屋系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五异议人主张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未向本院提交其享有所权的证据,如: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五异议人主张系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能确认。异议人龙双付、龙双珍、龙双全、龙华、龙新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双付、龙双珍、龙双全、龙华、龙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鲁爱龙审判员:梅勇审判员:孙建平
书记员:王汝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