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学海,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
市北苑街道复兴村湖塘西28号。被告陈伟,经商,大陈镇后畈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海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海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国贤
代书记员:朱爱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