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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学海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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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学海,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

市北苑街道复兴村湖塘西28号。被告陈伟,经商,大陈镇后畈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海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海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国贤

代书记员:朱爱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