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自亮,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胡自亮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3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胡自亮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张军偿还胡自亮借款2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2、2020年6月18日、7月2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账户、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分别于6月19日、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8个、互联网银行账户6个,余额均不足,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4、2020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7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5、2020年7月24日,本院前往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2020年7月2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胡自亮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自亮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胡自亮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雷审判员:袁海鸿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黄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