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钊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钊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2010年8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钊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钊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钊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钊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伟审判员:项红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