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伦喜,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宋义凯,系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廷凯,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秀芹,女,194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陈鸿峻,系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华,女,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伦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敏惠审判员:赵振飞代理审判员:邵晓艳
书记员:袁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