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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苏守胜、岳瑞年等与王庆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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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守胜,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岳瑞年,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王庆斌,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超,山东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守胜、岳瑞年与被告王庆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苏守胜、岳瑞年于2020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守胜、岳瑞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守胜、岳瑞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守胜、岳瑞年负担。

审判员:何会英

书记员:王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