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守胜,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岳瑞年,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王庆斌,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超,山东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守胜、岳瑞年与被告王庆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苏守胜、岳瑞年于2020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守胜、岳瑞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守胜、岳瑞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守胜、岳瑞年负担。
审判员:何会英
书记员:王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