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周金明,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苏学军,男,该林场办公室主任。被告:陈喜文,男,汉族,原籍广东省徐闻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家礼
书记员:方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