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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与陈喜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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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周金明,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苏学军,男,该林场办公室主任。被告:陈喜文,男,汉族,原籍广东省徐闻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公益林场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家礼

书记员:方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