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
道横峰村。法定代表人:冯赛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刚,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华兵,市尤溪镇樟基村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华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5元,减半收取2567.5元,由原告台州市冠程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宏斌
代书记员:王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