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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罗彬彬、洪士波与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执民字第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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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彬彬。申请执行人洪士波。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坚,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彬彬、洪士波等人与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民事判决已陆续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存款帐户,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温泰执民字第256-1号执行裁定,分别予以查封、冻结及划拨。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及存款帐户,予以解除查封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夏邦远审判员彭成庚审判员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欧卫忠10.5.26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附件:解除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房产及存款帐户。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10)温泰执民字第256-2号打字:欧卫忠申请执行人罗彬彬,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507112384),汉族,住泰顺县仕阳镇裕洋村。申请执行人洪士波,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411170037),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104号。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区新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彬彬、洪士波等人与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民事判决已陆续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存款帐户,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温泰执民字第256-1号执行裁定,分别予以查封、冻结及划拨。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及存款帐户,予以解除查封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邦远审判员:彭成庚审判员:欧卫忠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