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0

景三喜、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平、周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2020)晋1002执异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案外人景三喜,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平,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亚民,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平、周亚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梅香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景三喜称,2017年5月2日与吴平、周亚民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以该涉诉房抵债,折抵向案外人的借款30万元,吴平、周亚民给案外人出具了凭据,并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占有至今,吴平、周亚民以房抵顶案外人的借款在前,贵院执行在后,该房屋是异议人合法占有。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位于的查封措施,停止对案外人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平、周亚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作出(2017)晋10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平、周亚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76100元,并承担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7)晋1002执1320号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对此,案外人景三喜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本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案外人景三喜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景三喜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王义和人民陪审员:张洁人民陪审员:秦卓琳

书记员:董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