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广燕,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王同岗,男,194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申请人:张桂先,女,194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申请人:王泽浩,男,2002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王某,男,2009年5月20日,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潍坊地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昌乐县鄌郚镇北段村西500米。统一社信用代码:91370725MA3R9QAP59,法定代表人:崔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崔阳,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李霞,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闫文丽
书记员:石璐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