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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郑善贤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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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善贤,于浙江省象山县,现在象山县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了(2009)甬象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善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象山县看守所2010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善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善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善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善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红审判员:陆慧慧审判员:董俊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