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通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詹德生负担。
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毛振宇审判员:方艳
书记员:赵剑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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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通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詹德生负担。
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毛振宇审判员:方艳
书记员:赵剑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