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执行人许晴燕,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利息计算至2009年1月9日)及费用共人民币5154.68元、诉讼费1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3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