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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新执二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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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执行人罗刚,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利息计算至2008年11月13日)及费用共人民币5966.14元、诉讼费1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