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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上商初字第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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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

××路××号。代表人:俞××。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徐 ××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46.5元,退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46.5元。

审判员:宓旭庆

书记员:王丹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