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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姜栋良与张久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昌执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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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栋良。被执行人张久敏。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