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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齐玉杰与蔺效国、李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临执字第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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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玉杰。被执行人蔺效国。被执行人李春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80958元,已执行181590元,剩余39936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蔺效国、李春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玉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蔺效国、李春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1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蔺效国、李春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玉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