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江东隆豪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
:79009571-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华兴棉纱城a102法定代表人:张建英,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福益制衣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负责人:仇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隆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福益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隆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79009571-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华兴棉纱城a102法定代表人:张建英,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福益制衣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负责人:仇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隆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福益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隆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隆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财产保全费175元,合计269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隆豪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功素
代书记员: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