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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严小勇、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09)嘉善商初字第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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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金华,行长。被告:严小勇。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南路461-465号。法定代表人:苏亚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4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

审判员:朱国强

书记员:钱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