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金华,行长。被告:严小勇。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南路461-465号。法定代表人:苏亚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4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
审判员:朱国强
书记员:钱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